北京冬奥精神宣讲团举办北京冬奥会一周年专场报告会******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陈杭)2月3日,在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一周年之际,北京冬奥精神宣讲团来到延庆赛区,在中关村(延庆)体育科技前沿技术创新中心举办北京冬奥会一周年专场宣讲会。8位冬奥精神宣讲员从不同角度深情讲述筹办举办期间精彩非凡的冬奥故事,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展示我国冰雪运动取得的历史性成绩以及在场馆建设、城市交通、经济发展、冬季运动参与普及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此次活动由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市委讲师团)共同主办,延庆区委宣传部承办。北京冬奥会后,为讲述冬奥筹办举办过程中台前幕后的感人故事,展示广大冬奥组织者、建设者“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市委讲师团)联合组建北京冬奥精神宣讲团,切实将北京冬奥会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发展的强大动力,延续后冬奥时代的冰雪热情,让更多的奥运遗产、让冰雪运动进入寻常百姓生活中。
北京冬奥精神宣讲员当中有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冠军任子威、花样滑冰双人滑冠军隋文静/韩聪、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冠军齐广璞、残奥越野滑雪冠军杨洪琼,还有北京冬奥会滑雪救援队医生、制冰师、城市规划师、奥林匹克文化推广者、5G技术智慧办奥亲历者、双奥记者、志愿者、裁判、冬奥组委留守工作人员和普通市民。他们走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和各大网络直播间,通过亲历亲闻的故事,宣讲北京冬奥精神,回顾冬奥申办筹办举办的不平凡岁月。
据悉,北京冬奥精神宣讲团成员大部分来自北京冬奥宣讲团,在北京冬奥会举办前已经宣讲了五年。宣讲员中,年龄最大的64岁,最小的只有8岁。冬奥筹办期间,足迹遍布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福建等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为了把奥林匹克的种子播撒进更多青少年的心中,组织开展“走进百所高校”“走进百所中小学”“走进百所希望小学”“走进百所海外华文学校”系列宣讲,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在内的450余所学校,辐射全球40个国家(地区)100余所海外华文学校、100余个侨团。
同时,创新双语宣讲模式,为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的侨界代表和17国欧洲在华青年举办专场宣讲会,向世界讲好冬奥故事、讲好中国故事。在全球疫情背景下,创新传播方式,在北京市1.8万公交车辆、23条地铁线路、6000多台楼宇电视和城市大屏、全国“八纵八横”铁路近3000对动车组17万块显示屏、中国国航400多架飞机700余条航线上开展短视频云宣讲,云上直接受众超过1亿人次。
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为宣讲团亲笔题词:“感谢北京冬奥宣讲团在中国传播奥林匹克价值观。”北京冬奥宣讲团在2021年底集体荣获北京榜样特别奖,在2022年4月荣获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北京市先进集体。(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