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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交流群2022-03-04

专家学者纵论如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近日,由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主办的“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全国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2022年年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举行。会议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等20余所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学会相关领导等与会研讨。

  深化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相关内容研究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副书记刘九万表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探索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新时代民族哲学的使命,要进一步深化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相关内容研究,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哲学研究、社会思想史研究取得新进展。

  会上,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理事长、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宝贵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内涵及其实现路径”为题,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论断的形成过程和科学内涵,从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的四条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内蒙古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首席专家何生海阐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本观深刻内涵、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

  “用‘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十六个字来说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再合适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智奎从精神家园及其相关的哲学范畴和观念和怎样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两个问题谈起,呼吁中国哲学史学界同心协力,加快构建和完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邹吉忠表示,新征程上的民族哲学研究,要坚持以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增进共同性、增强融合性上下功夫,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胡海波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释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科学内涵和有效路径;青岛黄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朝克吉勒图就“党的二十大精神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探索”交流阐释;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副部长荆雨立足中国古代哲学的理论观点阐发了共同体的古代文化思想渊源。华中农业大学教授萧洪恩、福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授雷弯山围绕强化历史担当,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体基础专题作了主旨发言。

  汇聚民族高校研究合力,增进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王文东在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美德转化发展的基本矛盾和理论深蕴”交流发言中认为,中国各民族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精神资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亚联认为,所谓“费孝通困惑”的产生和走出表明,任何西方理论都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而给出中国答案。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院长刘成有从何为多元通和、多元通和何为的核心问题的提出出发,引出对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普遍性的思考与讨论。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校长唐建荣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注重运用历史史实,尤其是中国革命史实,促进各民族大学生交往交流,引导各民族学生进一步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会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授格·孟和、西南民族大学教授杨翰卿、云南师范大学教授杨志明、朝阳师范学院教授乌凤琴分别从促进蒙古族哲学发展以培育蒙古族理论思维的重要性、边疆经学成果研究的重要意义和研究论域、少数民族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交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哲学发展作阐释和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洪军从中国古代儒家哲学思想对东亚国家哲学发展的影响作发言交流。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韩伟新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新征程上,作为民族高校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更好推动学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应有之力。(供稿:杜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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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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